中国经济导报河南频道8月1日电 记者日前从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,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82号公告,自7月18日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新规定。
据介绍,出口产品的直通放行,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,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合格后,直接签发通关单,无需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二次申报。
申请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,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;在检验检疫诚信管理(分类管理)中为A类企业(一类企业);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;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,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;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,产品质量稳定,上年度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不低于99%,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、理赔或其他事故。